榆林学院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管理办法

2019年5月28日   点击人次: 669   


        为规范毕业生就业秩序,促进毕业生顺利就业,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报到证》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的简称,它证明持证的毕业生是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学生;是毕业生干部身份和计算工龄的证明;是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的并为其办理档案接收和户口迁移手续的凭证。

      二、《报到证》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省教育厅根据当年就业方案审批签发。每份《报到证》由正副两联组成,正联(就业报到证,研究生为粉红色,本专科生为蓝色)发给毕业生本人,作为毕业生报到,办理落户、档案转递等手续的凭据,副联(就业通知书,白色)装入毕业生个人档案,作为证明身份、计算工龄等的凭据。

      三、《报到证》与毕业生档案同步流转,每位毕业生无论是否落实了就业单位,均须领取《报到证》,逾期未领造成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四、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按照用人单位要求签发《报到证》,若用人单位不接收档案,《报到证》签往生源地;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报到证》签往生源地。

      五、下列毕业生,学校不为其签发《报到证》。

      1、入学前已经参加工作且未办理辞职手续的毕业生;

      2、入学时未将人事档案转入学校并由学校一直保管的毕业生;

      3、研究生在读期间,以本科生身份参加工作的;

      4、考取研究生,拟读研暂不就业的毕业生。

      六、就业中心在毕业生离校前,根据毕业生提供的就业协议、劳动合同、用工证明、录用函、录取通知书等就业材料编制就业方案,填写《报到证》,提交省教育厅审核签章后,由各学院统一发放。

      七、《报到证》信息来自“榆林学院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毕业生应在就业中心公布的就业信息登记截至时间前核对相关信息,如有错误应及时到就业中心更正,逾期视为正确。毕业生未核对信息,造成《报到证》信息错误影响本人正常就业,后果自负。

      八、毕业生应按照《报到证》上的期限及时到单位报到。因各种原因不能报到或不能按时报到时,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并办理解约手续或延迟报到手续。派回生源地的毕业生应在报到期限内将档案交到当地人社部门,不得将档案及《报到证》自行保管。

      九、《报到证》在改派期内遗失,由毕业生本人或单位作出书面说明,并填写《榆林学院毕业生改派(补办)报到证申请表》,到就业中心申请补办。就业中心审核属实后定期到省教育厅统一办理(最长不超过30天)。补办《报到证》时,必须在重新补办的《报到证》备注栏内注明“丢失补办”字样。补办《报到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本办法由就业中心负责解释。